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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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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41
引用:
作者P&W
誣告是事實不成立,但只要內容虛偽,像虎大明明是跟那間批貨,他們也知道,但對方卻對售出物品提出告訴,誣告罪是可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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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刑事處分係指使他人承擔刑事責任,所謂懲戒處分係指公務員懲戒法規所定之各項處分而言,因此若行為人明知為虛偽不實之事項卻故意向職掌之公務員提出告訴、告發或請求,以致於該管公務人員開始偵查或調查,造成被誣告者有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
此外,誣告罪之成立,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位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ㄧ部份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

http://rclaw.com.tw/SwTextDetail.as...xtgp=&groupkd=0


可以當庭提出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請求分案調查誣告部分

這邊舉證

虎大要舉證 {對方是否知道出貨給你}?

而對方要舉證{ 不知道 你是訂貨方 且會再轉賣 }

刑事的部分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另外前面文章中描述的那些

同樣也可以當庭要求對方{具結}

然後提出分案調查是否{偽證}

對方如果用判例

請同樣使用無罪{判例}提交

無罪判例中主文

引用的說法法條

可以同樣用於你的答辯狀中

對於法官/檢察官

不要使用過多的情境描述

他們{OOXX}

所以如果有現成可以用的/參考的

在審酌之後大多都會沿用

除了少數真的用心處理的

因此才會出現少數的無罪判決
舊 2016-04-06, 12:39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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