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eraflare
曾吃過世界健身房虧的我
對你這番遭遇備感共鳴
相對公司企業的法律專家優勢 他們懂得如何操弄
真的是操弄 在檢查停 和解停 法庭上的 各種言行動作
依爭取法律上最有利的角度來方他們得利
我這邊因個人行為該負起的刑事責任已經終了
健身房不願意和解的各種動作讓告訴乃論的毀損產生對我不利的結果
{大概就是以刑逼民}
希望你能安然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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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是希望大家不要走到法院才能解決問題.
我的這個案子,是直接警局通知,就直接送法院了...
事先都沒有收到康綺有限公司的任何告知,或是存證信函等....
之後法官在開庭時,讓我看其相關資料時,才發現康綺有限公司說謊無法聯絡我,沒有我的資料,再來就故意的不通知,明明露天問與答可聯絡,且露天原本就規定不能寫上聯絡資料.
而且露天還有提供可讓著作權人,快速將賣場下架的方式
http://www.ruten.com.tw/system/serv...tm?000600050026
但康綺有限公司故意讓賣場存在,然後再其準備狀裡再寫上"侵害原告著作權難謂不長",很有趣,因為這些商品上架,到被康綺有限公司發現,只有十天(這從康綺有限公司提出的資料裡可以看出賣場上架日期,以及登入日期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