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bo5738
這不就是一個自肥開後門條款
導致大家對這種公務人員觀感不佳
如果是修法問題 我到認為朝野應該討論一下怎修會比較好
不然就把相關研究人員薪水調高 改不能持股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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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想過為什麼經濟部長會說不打算修法嗎?
難不成要找國外人才回國時可以跟對方說:
我國研究人員做好做壞都是公道價,
但是有重大突破或是利於產業的改良創新等表現時,
會特別頒發「功在黨國」獎狀一張以茲鼓勵。
照這樣如果要修法那例如科學技術基本法這類同樣精神的法也要修了,
那以後公家搞技術的為了利益迴避都不能持有自己技術相關的股票或投資,
相信公家研究人員只要有愛國心應該會繼續認真研究才對。
科學技術基本
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H0160028
其中第17條內容
[為健全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管道,得訂定公開、公平之資格審查方式,由
政府機關或政府研究機構,依其需要進用,並應制定法律適度放寬公務人
員任用之限制。
為充分運用科學技術人力,對於公務員、大專校院教師與研究機構及企業
之科學技術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
為延攬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應採取必要措施,於相當期間內保障其生
活與工作條件;其子女就學之要件、權益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
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
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
務之限制。
前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認定、得兼
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
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
原則
http://otl.sinica.edu.tw/index.php?t=21&article_id=1267
第6條
[當事人執行科技移轉業務時,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
前項應揭露之利益及揭露之方式,由研管會另訂之。
當事人或其關係人遇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當事人應即自行迴避,或促請其關係人迴避。
有以下情事者,經研管會認定有迴避之必要,應提出具體處理意見,陳報院長核定:
(一) 當事人知其本人或其關係人有涉及利益衝突之虞,
向研管會核備並經認定應迴避者。
(二)
當事人未自行迴避或依前款規定向研管會核備,經研管會認定有迴避之必要者。]
第8條
[承辦及決行科技移轉之當事人及其關係人,於科技移轉契約
訂定後二年內,不得投資該接受科技移轉之業者。但該接受科技移轉之業者已上市或上櫃者,不在此限。]
再參照生技條例的規定研究人員有相關持股照規定辦理是可以的,
有持股這問題看當時技轉翁給中研院的專利出去浩頂時有沒有向中研院申報女兒持股,
先請中研院研管會公開相關資料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