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ki Yeh
剛聽到真的很難過....為什麼又會發生這種事?
有人是工作不順,經濟能力不好沒錢或一些自己個人精神狀況犯案,重點就是想進監獄吃免費的牢飯。最可悲的是,就目前台灣法律,只要在嫌犯在受審時表示出悔意,法官多半不會重判,殺人頂多無期徒刑,只要判定還有教化可能就不會處死刑,然後再用全國人民的納稅錢去養這些人,他們在獄中若表現良好還有機會假釋出獄....這有天理嗎?
像2014年北捷鄭捷案到現在都還在審議,侵害別人生活的權利甚至剝奪別人的生命的人,真的還要為他們說話嗎?真心希望台灣可以盡快比照新加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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