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lite Member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 
	
	
		
		
		
									  
		
		 第354條,屬於告訴乃論罪 
 
-------------------- 
 
刑法第 三十五 章 毀棄損壞罪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5 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6 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7 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__________________ 
				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