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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蚊燈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47
引用:
作者gdrs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10 條
新創之生技新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時,該
研究人員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並
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前項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認定之。


但無法規避中研院內部規定!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兼職處理原則!!
     
      
舊 2016-03-26, 07:29 A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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