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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代還有踢館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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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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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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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9
引用:
作者
misman+++
垃圾,死好...
只是法官會不會以可教化為由.....輕判緩刑啊?
現在又沒有直升機直達綠島的服務
這種的本來就不會判多重,都是進去短期鍍金的
看檢察官、法官認不認定構成犯罪組織條例,比較重
不然也就一般刑事民事...對這種有錢有勢的惡人來說,等於沒事啦
引用:
http://www.opens.com.tw/bo02-2/f15.htm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016-03-24, 11:10 AM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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