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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er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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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17
引用:
作者hakkinen978
前兩年有上過使用課程,當時講師說近期有修法
任何人急救不成也不會有刑責(不知正確否)........

沒有刑責--這是指最終結果而言。
但之前被家屬告的過程就夠嗆的了(雖然這種家屬並竟是少數)。
被告民事--可要跑法庭好幾次
被告刑事--運氣好,檢察官不起訴,但還是要到地檢署報到接受調查。
運氣不好遇到懶惰的檢察官不想花時間釐清問題就會直接起訴,
這時除地檢署外又要跑刑事庭了。
終究是沒事的,但夠搞掉半條命了。
誰又知道會不會遇到這種家屬呢?
司法機關也是無奈,一眼就看出其中的荒謬處,但又不得不收案進行司法程序。
舊 2016-03-23, 02:06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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