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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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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不過不管是歐洲還是日本,都可以改裝車輛,甚至自製車輛,只要能通過驗車即可。


台灣有帝王條款,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6條第一款跟第二款,第一款故意把權力丟給監理站,監理站則把權力丟給VCSS,VCSS又寫了一大篇脫了褲子放屁的要求,即使這些根本沒必要測試,丟給ARTC要求測試,然後金主原廠又爽到了,車主還是不能自己改裝車子,即使修法後共犯結構再度成功形成,之後這句話故意寫的模模糊糊,即使沒原廠的東西,我也不準你改,就這樣簡單∼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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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16-03-16, 08:07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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