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ristocrat
我前面提出用路權(即論文中的通行權)和路權優先與否的概念就是在講
"無照駕駛違法的部分需依照兩件事處理:
1. 用路權(通行權)
2. 路權優先與否
所以,無照的話用路權(通行權)不受影響,
但是路權優先與否的取得若是違法,則其路權優先即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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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好來討論你的邏輯!
我問你,無照駕駛能不能在路上開車?
照你的邏輯,通行權不受影響,那就是可以囉?
看看這條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第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第3項:「未滿18歲之人,違反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禁止駕駛耶!?你不是說有通行權,為啥會被禁止駕駛???
然後基於「通行權」是一種通行允許,「路權」則為基於該允許下,所建立起保障用路人本身的法律概念,也就是沒有「通行權」就沒有「路權」
所以用你的狗屁邏輯來講,無照駕駛就是沒有「通行權」也沒有「路權」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1. 非法取得的xx為非法
2. 一件事情若僅僅只是違反一堆法律中的一個條款,則此事即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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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誰知道你口中的「用路權」代表什麼意思?不叫你定義出來要怎麼討論?
還打臉咧,打自己臉是吧?解釋自己所講的意思也能叫提出證據?
再說了,本來討論路權根本不需要講到通行權,因為擁有路權就已經代表有通行權
如果你有讀懂自己貼的文章,你就會知道要討論的是文章內的「道路使用正當性」
最後,你確定你貼的這個
連結 裡面
所有的文字敘述都是何國榮講的?
我查的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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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如萍/台北報導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內政部警政署決定,明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何國榮指出,「絕對路權」概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車、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警政署已將路權觀念的建立與遵守列為明年施政重點,加強違規取締外,並將修正交通法令,明確規範路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並且明確劃分幹、支道以建立行駛路權。一旦發生事故,轉彎車、變換車道者或行駛於支線的車輛,事故責任絕對大於直行車或幹道車輛。
配合絕對路權概念的推動,各交通主管機關將全面設置「停」、「讓」標誌或標線,劃分幹、支道,方便用路人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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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講到超速路權問題喔
討論了這麼久,你還是不懂「違規」跟「有無路權」應該要分開看
你要硬把它扯在一起就是一大堆的狗屁不通
而路權的規定很明白的就擺在那邊,沒有一大堆的附加條件
用來方便推斷肇事原因
至於違規當然也會列入有無肇責的考量,但並不是來當作主要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