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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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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http://oursogo.com/thread-1740687-1-1.html

有關直行車路權優於轉彎車之簡述:

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業於97年5月28日修正其修正之理由因內政部警政署決定,97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絕對路權是直行車於行駛車道上與任何轉彎車輛均具有較高優先路權,即使直行車因為避免碰撞偏離原行駛車道, 但仍在其直行方向的其他車道上,...

你貼的這段哪裡看得出法官見解?純粹是發文者的見解而已
你也可以拿來當法官判定!?

還有,你貼的連結內關於「通行權」的部分(這篇文章可以參考,但一樣不是判例)
「通行權」是一種通行允許,「路權」則為基於該允許下,所建立起 保障用路人本身的法律概念
『所謂「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而是道路所提供的通行允許,且該允許不限 對象,一體適用。換言之,道路基於規畫概念等因素,常允許或不允許車輛(或 行人)之通行,舉凡該允許不存在之路段,車輛(或行人)即不得通行該路段, 當然車輛即無由取得通行之路權。所以,通行權是道路提供之一種通行允許,路 權則為車輛(或使用人)基於該允許,透過法律賦予之形式所取得之通行使用權 利。是故,「通行權」係為車輛「路權」之基礎,道路必須先提供通行權,車輛 (或行人)才有路權得以取得。』

由此得知,有「路權」就代表著有「通行權」,而我們討論的是有無「路權」,根本不需要提到有無「通行權」

再來,文章裡面提到
「道路使用正當性」保障之法益均非用路人本身,因此,縱然行 為人出現不正當的道路使用情形,應受相關法令約制處罰,但其於該道路上仍受 路權原則之保障。
這裡講的就是關於無照駕駛等違規有沒有路權,至於超速是不是違反正當性?
我只看到作者底下還寫了一段認為「路權」應該有範圍的闡述
裡面提到其一: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
如果以這個作者的解釋,就必須看轉彎車侵犯對向車道時,對向來車當時的位置
關於這點若無錄影佐證,實務上根本無法判斷,只能推測
所以我還是認為以修訂後的法律(轉彎車應讓直行車)為主要判別依據
超速、酒駕等其他違規,必須負擔相對肇責

最後,你還是沒有辦法把你的邏輯套用在無照駕駛上,承認那段邏輯狗屁不通吧
舊 2016-03-13, 02:17 PM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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