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一下我個人對「直行車絕對路權」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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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我在這裡提到的「路權」是指「規定誰先走誰後走,以及車禍發生時的責任歸屬」,不是指「使用道路的權利」。先定義一下我的用詞
引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7款,在民國95年以前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95年修訂後,認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享有絕對路權,但修法後,仍有許多人停留在修法前「相對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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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規則的情況是:
「我是一台直行車,對向車道待轉的車看我還沒進入十字路口,他判斷認為時間足夠左轉就轉了,我要讓他。」
我總不能直直走撞上去吧?
但是這樣會變成:
甲:「我要直走,我先趕快進入十字路口讓對面待轉的車轉不過來!」
乙:「我要左轉,對向車道的第一台車還沒有進入十字路口,我趕快左轉過去去去!」
然後兩台就撞上了。
所以改成新的絕對路權:
「我是直行車,對面你要左轉彎的要讓我,或是等到變燈再轉,別搶!」
這樣改本來是為了減少爭搶,但是這次車禍居然變成一個漏洞:
「我是直行車,我有絕對的路權,飆啊!」 (←誤會路權的駕駛)
所以肇事責任歸屬要同時看「主因次因」和「路權」
並不是說「有絕對路權的直行車就絕對沒有肇事責任」
這次車禍B車雖然有「路權」(側撞T車)但是也「超速」,
所以法官要依證據來衡量肇事責任。
例如:視線、車速、撞擊點、目擊證人...等等。
(對撞、追撞、側撞車頭、側撞車門、側撞後車燈都不一樣。)
也許法官認為「B車車速過快是唯一主因」
→那T車就0%
也許法官認為「B車車速過快,但B車的路權不能忽視。」
→那T車或多或少要負擔肇事責任。
也許法官認為「T車忽視路權,應負擔較多責任。」
→這不太可能,但是我不是法官,誰知道法官腦袋想什麼?
但絕對不會是「T車死人,死者為大,T車0%」
從這個車禍學到幾點:
1. 直行車有絕對路權,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但是這個車禍太極端,T車也許連能注意B車的機會都沒有)
2. 直行車絕對路權不代表直行車絕對沒有肇責,路權不是違規肇事時的藉口。
3. 路權不會因為違規而憑空消失,但是有時法官僅供參考。
4. 超速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