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icroredw
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強制遷出戶籍即可,花不到10分鐘
|
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如有符合上述情況者,房屋所有權人可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將該戶之戶籍遷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之地址。
戶政事務所會把搬走沒遷戶籍的住客遷到戶政事務所的地址
這個掛在戶政事務所戶籍的人口,如果沒法聯絡上或是失聯
會報請警局成為行蹤不明的失蹤人口
將來這個人要再找地方遷入戶籍,還得麻煩去警局註銷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