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kazama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引用:
作者TP821893
要加這一條才有公平正義
承租人連續住滿三年有權向房東以公告現值購買所承租的房屋。房東不得拒絕。

房東一起住的情形呢

變成房客一起住三年後再以公告現值買回來
舊 2016-03-10, 10:06 AM #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azama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