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_akemi
因此,該少爺是因刑法第185條致罪,而非超速;二審時超速也僅是加重其刑罰比例。
因為全罪是以"致人於死"起訴,超速就是造成傷亡過重的主因,而非交通事故肇事主因。
不然就找判決書來看,看看有沒有寫該起與轉彎車碰撞的交通事故肇事主因是直行車超速?
所以,本案例中直行車超速導致轉彎車輛內乘客傷亡也該因其相關刑責辦理,最後再以高速行駛(公共危險)後肇事致人於死加重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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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855 亳克之情形下,
注意力及控制力均已降低,
又嚴重超速,
此均足以使其遇突發狀況時之應變時間及距離壓縮至極短甚至無法應變之程度,
則依常情,
其於此種情況下行駛在上開道路上而肇事之危險程度甚高,
其應為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肇事主因
判決書內提到,該少爺是肇事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