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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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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引用:
作者n_akemi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這條其實有兩個爭議:
其一、沒有專用號誌時,算不算無號誌?
其二、沒有直行車時是否也要暫停?

因為不暫停如何能讓直行車先行?如何能不佔用來車道?
所以我支持從嚴認定。


這規則沒有爭議點阿,他很清楚指的是一個相對行為,指的是轉彎車遇到直行車的行為

而我所指T車不一定要負任何責任的前提是以該路況及B車速度來假設T車很可能完全沒看到B車,也沒辦法預見他正以160公里速度疾駛過來所假設的情況,自然也無從反應。

如果這前提成立,就不適用直行車路權優先於轉彎車情形了,自然也不需負擔起肇事責任。
舊 2016-03-09, 09:58 PM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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