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istocrat
路權是給"合法"行駛在路上的車輛/人...等的,當你已經嚴重超速非法行駛時,你要講路權?
還是說在你的認知裡面即使違法行駛也有路權?
如果合法及不合法行駛都可以有路權,那還有路權之分幹嘛?
前面一些人根本沒搞清以下這個邏輯,所以才會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導致肇事,所以轉彎車是主要肇責的錯誤看法":
當T轉彎車合法轉彎時,B車尚在220公尺外(如果還要戰/嘴砲這一點,那就據證去檢舉),之所以有人錯誤的認為TB兩車是同時在路口,且是因為T車未禮讓直行車所以才導致兩車相撞是因為這樣想的人都基於"B車在220公尺以外以160KM/H的嚴重超速行駛在速限50KM/H的道路上並合法取得路口路權"這條件,問題是"以160KM/H的嚴重超速行駛在速限50KM/H的道路上並合法取得路口路權"這條件能成立嗎?
你能以違法的方式取得合法路權嗎?
這些人都沒發現自己不斷主張的直行車的絕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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