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drs
目前法令的含意就是這樣子喔
左右以車道為限,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或安全跟車距離為限
只要你會被直行車撞上,就代表你已經入侵該車最短停車視距
轉彎車必須自行保證不會被撞上才能轉彎
超車、變換車道也是一樣,所以路權是直線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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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Toluba
1.超速肇事需負擔部份肇事責任
2.目前沒看到有規定超速行駛會喪失路權
請把兩件事分開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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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Toluba
喔,不合法阿,然後呢?我有說過超速合法?
不過呢,由於我會慎選時間地點,因為我就是知道一般道路多少會有一些
不曉得自己錯在哪的三寶,所以我開車十多年從未肇事
這點你就不用擔心了
但你說的這些,跟本起路權爭議有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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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是給"合法"行駛在路上的車輛/人...等的,當你已經嚴重超速非法行駛時,你要講路權?
還是說在你的認知裡面即使違法行駛也有路權?
如果合法及不合法行駛都可以有路權,那還有路權之分幹嘛?
前面一些人根本沒搞清以下這個邏輯,所以才會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導致肇事,所以轉彎車是
主要肇責的錯誤看法":
當T轉彎車合法轉彎時,B車尚在220公尺外(如果還要戰/嘴砲這一點,那就據證去檢舉),之所以有人錯誤的認為TB兩車是同時在路口,且是因為T車未禮讓直行車所以才導致兩車相撞是因為這樣想的人都基於"B車在220公尺以外以160KM/H的嚴重超速行駛在速限50KM/H的道路上並合法取得路口路權"這條件,問題是"以160KM/H的嚴重超速行駛在速限50KM/H的道路上並合法取得路口路權"這條件能成立嗎?
你能以違法的方式取得合法路權嗎?
這些人都沒發現自己不斷主張的直行車的絕對路權建立在嚴重超速的違法基礎上,
若B車速合乎規範,依影片提供的資訊,T車在路口轉彎時,B車不見得來得及進入路口,更別說進入路口之後的撞擊了,
基於以上,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為肇事
主因的判斷也就不成立了,因為B車根本沒有合法取得路口的路權,他之所以會在撞擊時間點進入路口是因為其超速
基於以上,兩車會不會撞擊的必要條件即為:
B車是否超速行駛(以致於其能在T車轉彎時進入路口並撞擊)?
基於以上,兩車會不會撞擊的充要條件即為:
B車的超速行駛速度為1XX KM/H ~ 1XX KM/H (假設為140 KM/H ~ 180 KM/H),
比這快撞不到T車,比這慢也撞不到T車
前面有人不斷主張:"只要轉彎車不轉彎,直行車無論開多快都不會撞擊"就是犯了這個"直行車有絕對路權,無論其超速多少都不構成肇事
主因"的錯誤
這樣有更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