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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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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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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erocat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高速行駛(公共危險)後肇事致人於死屬於加重結果犯...
因此,該少爺是因刑法第185條致罪,而非超速;二審時超速也僅是加重其刑罰比例。
因為全罪是以"致人於死"起訴,超速就是造成傷亡過重的主因,而非交通事故肇事主因。

不然就找判決書來看,看看有沒有寫該起與轉彎車碰撞的交通事故肇事主因是直行車超速?

所以,本案例中直行車超速導致轉彎車輛內乘客傷亡也該因其相關刑責辦理,最後再以高速行駛(公共危險)後肇事致人於死加重其刑責。
舊 2016-03-09, 06:13 PM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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