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erocat
高速行駛(危險駕駛)屬於公共危險罪-刑185
如果提到葉冠亨那個案子,葉冠亨是肇事主因(但他是直行車)。
一審到最高院定讞都是6年,但一二審對論罪科刑不同,
一審見解是犯(公共危險罪章)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2 項前段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係規定: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故判刑6年,等於一審認為若不是撞死在人行道上的人只需要判4年。
二審認為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係規定(因為不是在人行道上被撞),但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