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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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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引用:
作者n_akemi
第一、車速快慢的錯不影響他的路權。

第二、轉彎車應在路口停止確認有無來車,而後應儘速通過路口;轉彎車沒有停止又緩緩通過也是違反規定。

另外,肇事主因只會影響判斷所佔比例的起始值,不表示最後不會一樣嚴重各五成。
但...最多也只有五成,所以嚴重超速應整個另案處理而不是在路權上爭所佔比例。


一、
關於路權,其實是相對性的,因路上的車都是有路權的,即使超速或者未依規定行駛在其他車輛的專用道上。所以歸責時,因法規明定直行車路權絕對優先於轉彎車,所以對轉彎車來說不管怎樣你知道對向有車未禮讓,你就違反了規則。如果直行車在未無違規下轉彎車當然要負所有責任,若對方也有違反規則時就須依比率負擔責任。

但本案有爭議的地方就是依該路的實際情況,轉彎車很可能無法發現遠方有台速度160的直行車。若在轉彎車無法預見且無法反應的情況下,自然無需負擔肇事責任。
(該道路速限就是依照道路情況所制定,你要使用超出道路設計的範圍來駕駛,就不能歸咎於道路,也不能歸咎對方是因為道路情況對不能預見會發生的情況作出額外反應)

"路權不是絕對性的" 不是直行車就絕對有路權 就絕對不需要100%負責

二、轉彎車的相關規定。不知道哪裡有規定要先停止?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舊 2016-03-09, 05:14 PM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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