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oluba
如果超速行駛就喪失路權,那何必寫《不當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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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不當超車造成,那何必寫超速行駛?主因,次因罷了.
另外,BMW上有行車記錄器,目前被警方查扣當證物,
由行車記錄器記錄的畫面來反推車速並不困難,例如從路口A號誌,
到路口B號誌的距離,共經幾秒,就可推出BMW當時的車速,以及
到路口有否減速,如果BMW車速嚴重超速,有可能觸犯刑法185條
公共危險罪時,這時BMW還有絕對路權?
總之,死了人,哪怕是1%的肇責,BMW業務過失致死這條罪一定跑不掉.
這就是為甚麼出了車禍,只要人沒事,財損都好談,人有事,事情就很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