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與路權都是相對性存在的,要依雙方行駛情況來綜合判斷
依該判決書在判斷雙方相對性的責任的路權歸屬說明
1.先說明 雙方是否有個別違反道路正當使用性的違規行為(直行機車有超速及違規變換車道)
2.再說明相對關係,清楚說明了左轉車轉彎時與行車紀錄器的案外對向車仍有一段距離,機車係因不當的駕駛行為而突然出現,轉彎車難以預見與防範,因此不適用直行與轉彎車的相對路權關係。
已經很清楚說明了,轉彎車對向有車但仍有一段距離,但事故最終原因是因為機車的不當駕駛導致轉彎車無法預見及防範,就不適用直行車與轉彎車的路權相對關係。
最主要的關鍵是雙方使否有依該道路的設計與規定行駛,及是否有辦法預見、防範避免掉事故。
如果這案件的t車,轉彎時的確受限於道路視線無法預見對向車道正有一台b車以時速160疾駛而來,等發現時也無法避免的話,要其負擔事故責任根本就違反法律原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