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科技相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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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啦B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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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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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修訂《版權條例》?
問:既然已有一九九七年的《版權條例》,為何今次要搞《二○一四年版權修訂條例》?

答:科技的發展一日千里,往往衝擊現行法律,使一九九七年的版權條例變得過時,在十多年後,政府整理了條例,把含糊地方寫清楚,從嚴處看,有些網上侵犯別人版權的行為明顯界定為侵權犯法,從寬處看,今次的條例把「免責行為」清楚列明。在最近十多年,電腦和手機被廣泛使用,科技帶來新的傳播技術,所謂「版權侵權」再不是簡單到翻製一件用手可以觸摸到的東西(如翻印一本書或複製一張音樂CD),許多時候,在電腦及手機的社交網站、討論區或分享平台,版權作品被人以種種形式串流傳播:例如上載、轉貼、分享、連結、轉載、引用,到底這種種網路行為是否侵權行為?是刑事行為還是民事行為?無可否認,現行法律已經過時含糊,未能清晰定義,對於上述行為是否侵權或犯法,存在太多灰色地帶,不同人有不同理解,就算拿這問題問律師,律師也未能肯定答覆。更甚者,是有些創意行業面對電腦的商業衝擊,經濟損失特別嚴重,如電影業、唱片業、傳媒業。由於科技使到在電腦及手機改動聲音、音樂、圖像、影片、文字等內容變得非常簡單容易,普通人可以輕易地把原創東西隨意「變化」,達到:

一、「戲仿」(parody),即模仿原來作品,達到好玩效果,如《紅樓夢》變成《武俠紅樓夢》。

二、「諷刺」(satire),即改動一些原來作品,用來諷刺其他東西如政治,例如改動《阿凡達》電影海報來諷刺香港政壇。

三、「滑稽作品」(caricature),醜化一個人的樣子特徵或行為,例如把某禿頭總理相片改成一隻禿鷹。

四、「模仿作品」(pastiche),即俗語所謂「炒什錦」,把別人的創作東西放在一起,例如把別人的漫畫剪貼成一起。

五、「評論時事」(commenting on current events),例如抄了某書的兩章來討論時事。

六、「引用」(quotation),例如引用Pink Floyd名曲The Wall的歌詞來挑戰社會制度。

上述的六種行為,俗稱為「二次創作」。其實法律是沒有「二次創作」這名稱的,目前的法律視上述六種為侵權行為(infringing act)。但是今次條例修訂,明文列出上述的六種為「豁免行為」,即不受刑責,網民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自由進行「二次創作」,即容許他們合法使用別人的版權;至於其他的「二次創作」行為(例如把別人的歌曲加入自己的微電影),版權持有人可以對這類「二次創作」提出起訴,法庭將按二次創作的作品是否具有商業性質及影響原作市場價值等準則,判斷作品是否對版權人構成不公,若果裁定不公,作品則被視作侵權(copyright infringement)。坦白說,網民犯法的機會理論上是大了,但是寄望政府合理執法,政府承諾,如果沒有版權擁有人舉證,他們不會主動執法。

什麼是「公平使用」?

問:除了上述六種的豁免行為,有些立法會議員建議第七種的豁免行為,即「公平使用」(fair use),是什麼意思?

答:有些人把第七種豁免即「公平使用」叫做「包底區」,即凡侵權者能夠列出其他合理公平的理由去「二次創作」,便可以分享版權持有人的版權(例如作為民意調查或網上研討會使用)。美國、新加坡也有採用這「公平原則」,但是香港政府擔心何謂「公平使用」概念太含糊抽象,只會引發更多訴訟,又有人擔心這概念被人無限擴大去自辯,導致濫用。

另外,要小心的是今次條例寫明「合約凌駕法例」(contract override),例如你買了一個遊戲軟件,寫明「嚴禁模仿」,則網民不可以引用上述六種豁免範疇來逃避法律責任,所以有立法會議員要求香港跟隨英國,要訂明「法例凌駕合約」(law override),例如有公司上網下載一封電子賀年卡,但沒有看清楚合約條款,原來條款不容許他把電子賀年卡「改裝」,變成開玩笑的賀年卡,分發客戶,相反,如果有「法例凌駕合約」條款,這行為就是合法的。

問:又有人討論第八種豁免叫「非牟利使用者衍生內容」(UGC,即User-generated content) ?

答:對,即網民只要把東西放在一些特定網上平台如「討論區」(forum)、「網誌」(blog)、「社交平台」(social network如Facebook、Twitter、WeChat等),而又不是牟利,則侵權行為可以被豁免刑責,但是政府也擔心這樣開放,網上法律管制會失控,而且鼓勵更多不負責任的分享平台,當然有人列舉加拿大也採用這個豁免。
舊 2016-03-09, 09:52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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