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ristocrat
既然是"臆測",所以"障礙物才是肇因"就不成立了,
你連你自己的邏輯矛盾都沒發現嗎?
"因此,車速向來都不是第一要件,只有無其他違規,超速是唯一違規時才會被拿來採用"這更是錯得離譜
你是法官?還是神?
你在這一串討論中講了一堆,但全都是你個人的觀點或幻想,法律實務完全不是你想像的那樣
引用一篇給你看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5&p=14#59415454
我直接把引文內容貼出如下:
Medesigner wrote:
這明明是路權的問題....(恕刪)
light0123:
"是路權問題不是超速問題??
這句話邏輯其實有講跟沒講一樣...
甚至只認識單一條文, 或是單純只以一項"轉彎就該死地要讓直行車"方式來解讀...
但是交通運作或是社會法條運作卻是環環相扣去防範各項不合理事情發生,
上法庭後, 如果您只以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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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條我貼給你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
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
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你到底要找哪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