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引用:
作者小肥羊
只要我是直行,我的路權都遠大於哪些左右轉的人嗎?
引用:
作者小肥羊
當你嚴重超速的時候,本來就會影響到要左轉的人判斷對向是否有車的依據。
我是支持無專用號誌時,任何行為都必須建構在不妨礙"有號誌方向"為前提下。
因此判斷自己過不過得去,也是轉彎車的責任,判斷錯誤自然也是轉彎車的責任... (沒看到車要算判斷錯誤...)

至於對方車色、距離、車速、有無開大燈、陽光反射刺眼...會不會影響判斷都是轉彎駕駛要自己想辦法的事。
同理,公務車嚴重超速也會影響轉彎駕駛判斷是否有車,而更糟的是多數聽得到聲音卻看不到車很多人就是直接過去,結果公務車肇事延誤...

所以,沒有把握就該直接等紅燈。

所以直行車違規超速是另外的事情,跟他是路權擁有者無關。
因為路權擁有者不表示他可以違法超速。

引用:
作者GOLDHAN
路權是相對性的,轉向車也是擁有路權的,如果在轉彎時對向視線所見範圍內無來車時就沒有車輛的路權優先於他,這時候他是障礙物嗎?
正常情況下不管有沒有違規,也是所有人都會主張自己有路權。

但是對於直行車來說,任何妨礙其直行的物體都是障礙物。
障礙合法,則直行車自己想辦法繞過去,或是等障礙離開。
障礙不合法,直行車還是得自己想辦法繞過去,或是等障礙離開。
差別只是...萬一出事,障礙不合法要追究責任。

現在的爭議點就是...是否任何垂直向佔用車道都算侵害有號誌方向的路權?
因為,現在就是沒有專用號誌而非合法,但又沒有明文說不合法。

條文說要禮讓...
不管駕駛辯稱距離遠判斷不會擋到... (沒一併考量車速?)
或是前有障礙物遮蔽視線,以至於看不到車輛距離與速度... (所以視線不良就可以閉著眼睛過?)

在我看來都是轉彎駕駛未經確認或判斷錯誤所致...

==============

我的看法是只要在神龕的範圍內,雙方都無法辨識對方的存在。
車速不快也不能阻止事故發生,頂多沒這麼嚴重。 (當然是推測)

這就好比違規者造成自己傷亡,卻還要守法者賠償一樣不合理。
但目前國內普遍認為既然沒有違法,就應該能防止事故發生...
(意即路上時時刻刻都要注意不守法的駕駛與行人...所以應注意而未注意?)

因此...違規轉彎事故處理完後,再來追究違規超速所造成傷亡的責任。
不應該是混在一起談。

==============

引用:
作者rainwens
因為在有點繁忙的道路上,要看到完全無來車非常困難,等好幾分鐘都不奇怪,
一個人等轉彎也就算了,要是後面還有車在等,壓力又更大....說不定被當三寶。
所以當多數民眾不願意遵守,代表這條法令訂得不好乾脆廢掉?
那這樣中南部的號誌燈都可以廢除了...
舊 2016-03-08, 08:08 PM #18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_akemi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