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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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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引用:
作者n_akemi
網君不曾見過車窗緊閉但車內音響震耳欲聾的嗎?

直行車也適用信賴原則,因此任何在車道上突如其來的障礙物都違反信賴原則...
這表示駕駛都不用注意可以輾過去?或是障礙過大可能翻覆也情願給他翻,只因為對方違規?

這與常理不合,因為車道上有千奇百怪的障礙物,有人轉彎、有人逆向、有人闖紅燈...
還有路旁撞倒電線桿的、施工大樓鋼筋掉落的,常會有人感嘆再過快一點就躲過,或再慢一點就不會碰到的。

按照您的邏輯,乾脆都不要出門不就更可以躲過災難?這種說法都與常理不合。
因此,車速向來都不是第一要件,只有無其他違規,超速是唯一違規時才會被拿來採用。

所以,障礙物才是肇因,車速快會加重死傷程度。
因為車速不管是更快或更慢,都不是可阻止事故發生的確因而是臆測。

只有障礙物不出現才可以確定不會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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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前面說過嚴重超速確實是非常危險的,公...


你說都是把前提要架構在人能反應的範圍內,像什麼叫做障礙物

路權是相對性的,轉向車也是擁有路權的,如果在轉彎時對向視線所見範圍內無來車時就沒有車輛的路權優先於他,這時候他是障礙物嗎?

誰能預見視線外一台160的車正疾駛而來。

大家都知道路權有其範圍限制同向的情形下,你擁有的車前方路權僅止於你所能做出反應與制動的距離,也就是安全距離。
而因為轉彎與直行為對向,考量雙方相對距離與車速實務上在當下很難判斷誰優先,才會由轉彎過半判斷改為直行車擁有絕對優先的觀念,避免事故,但這並非無限上綱的,如果對方已經嚴重超出道路正當使用性使其他用路人無法反應的情況下,請記住法律不能責人所不能,否則你開200 300 誰看得見、避得開,台灣不是每條道路都直通通寬敞場視線直通天際。
舊 2016-03-08, 05:51 PM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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