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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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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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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肥羊
在法律上,坐牢時間,罰金高低本來就跟社會上不容許該行為的嚴重性有一定的關連性,當雙方都有違規,用罰金高低來判定應負責,相信對法官來講,也是一個很好參考建議
網君不曾見過車窗緊閉但車內音響震耳欲聾的嗎?

直行車也適用信賴原則,因此任何在車道上突如其來的障礙物都違反信賴原則...
這表示駕駛都不用注意可以輾過去?或是障礙過大可能翻覆也情願給他翻,只因為對方違規?

這與常理不合,因為車道上有千奇百怪的障礙物,有人轉彎、有人逆向、有人闖紅燈...
還有路旁撞倒電線桿的、施工大樓鋼筋掉落的,常會有人感嘆再過快一點就躲過,或再慢一點就不會碰到的。

按照您的邏輯,乾脆都不要出門不就更可以躲過災難?這種說法都與常理不合。
因此,車速向來都不是第一要件,只有無其他違規,超速是唯一違規時才會被拿來採用。

所以,障礙物才是肇因,車速快會加重死傷程度。
因為車速不管是更快或更慢,都不是可阻止事故發生的確因而是臆測。

只有障礙物不出現才可以確定不會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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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前面說過嚴重超速確實是非常危險的,公務車的超速雖然合法但依然危險。
因為公務車是執行緊急任務所必須,但這不表示該轉彎車輛的行為遭遇公務車時就能避免肇事,這純粹是臆測。
(依照本案情形,轉彎駕駛辯稱神龕妨礙視線,雖有聽到聲音但依然無從判斷車輛速度與方向,故車頭越過分隔島導致公務車發生事故...所以要怪公務車太快囉?)

所以本案例中超速不是肇事主因,而是造成傷亡過重的主因。
要先有障礙物才會造成傷亡,故所佔比例不應過半。 (雖然我個人期望值是五成...)

我個人的立場是要將交通事故與刑事責任分開處理...
交通事故應針對車損與傷亡作出賠償,過失傷人應另案起訴審理...

因為有肇責就有過失,即便只有一成比例也是過失。
而在事故中僅有一成的過失,換到過失傷人案就是全責,頂多以事故所比例輕而從輕量刑。

您的論述點應著重改善目前超速罰則太輕的問題,而不該是本末導致的顛倒前因後果。
按我說,超速造成傷亡應明定相關刑責,而不是罰錢了事。

因此,超速對於過失傷人的刑責應從重量刑,而非依照交通事故所佔比例。
(或者乾脆明訂超速至人傷亡直接以蓄意傷人從重量刑)

而反過來說,如果超速駕駛的九成車損居然還比傷亡方全賠償的一成還要貴上許多...
該檢討的是社會價值觀、貧富不均與炫富的問題,因為窮人的命比高級車還不值...
舊 2016-03-08, 03:38 PM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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