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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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悠遊網客
行經有號誌的路口目前的確沒有強制規定要減速慢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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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麻煩的就是沒有共通做法
以前我綠燈減速, 也不是急煞, 只是沒加油門慢慢減速 (機車優先道)
結果後面的另一個騎士自摔, 然後說我急煞
當時我就說, 那不如叫警察來, 然後看路口監視器好了,
那個自摔的騎士就騎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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