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emon
標準的不懂裝懂
第 21 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容易跌倒通道有沒有風險危害?
故本條要求雇主要採取防護措施,算不算風險管制?
第 22 條
雇主應使勞工於機械、器具或設備之操作、修理、調整及其他工作過程中,有足夠之活動空間,不得因機械、器具或設備之原料或產品等置放致對勞工活動、避難、救難有不利因素。
雇主使勞工從事前項作業,有接觸機械、器具或設備之高溫熱表面引起灼燙傷之虞時,應設置警示標誌、適當之隔熱等必要之安全設施。
風險有沒有述明?管制措施有沒有述明?
你不明就理找到的東西,有沒有寫防制措施?
你到底懂不懂工業安全?
還有,我有工安管理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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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顧左右而言他
你引的條文裡有哪一點支持說""潛藏危害風險可不可容許,不在危害的大小,而在可不可防制""?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當然會有安全管制規則
事實上第 18 條 的尾端
前項高壓氣體不適用於高壓鍋爐及其管內高壓水蒸氣,交通運輸如火車及 航空器之高壓氣體、核子反應裝置有關之高壓氣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不易發生災害之高壓氣體。
明白告訴你同樣是高壓氣體,不同的危害風險會適用不一樣的規則
身為工安管理人員,怎麼會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