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2島民
…不以營利為目的跟不說出店名應該是兩回事才對
不要收錢不要接受贊助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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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節目:
營利,可。
接受贊助,可。
以營利為目的,可。
以營利為目的而製造新聞,不可。
以營利為目的而製造之新聞,謂之「廣 告」。
引用:
作者k2島民
要是收錢接受贊助而做的報導不說店名豈不是掩耳盜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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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標準來說,是「避嫌」;
以低標準來說,叫「守法」。
按規定,收受贊助之報導內容,必須明白標示為「廣 告」,否則無從分辨「廣 告」與「新聞」之異同。
引用:
作者k2島民
要是照你講的這個標準為何每次報導電影都會說出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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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觀上來說,這要看該新聞是以該命題為主體,還是非以該命題為主體;從新聞道德上來說,則要看新聞媒體是否直接從報導標的得利(即所謂利益輸送)。
因為第三者無從得知是否有利益輸送,因此這類報導在審核時一律以客觀(例如法律規定之最低標準)檢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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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