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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笑的老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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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2
您的住址: 城管局
文章: 273
引用:
作者k2島民
…不以營利為目的跟不說出店名應該是兩回事才對
不要收錢不要接受贊助不就好了?
 新聞節目:

 營利,可。
 接受贊助,可。
 以營利為目的,可。
 以營利為目的而製造新聞,不可。

 以營利為目的而製造之新聞,謂之「廣 告」。

引用:
作者k2島民
要是收錢接受贊助而做的報導不說店名豈不是掩耳盜鈴?
 以高標準來說,是「避嫌」;
 以低標準來說,叫「守法」。

 按規定,收受贊助之報導內容,必須明白標示為「廣 告」,否則無從分辨「廣 告」與「新聞」之異同。

引用:
作者k2島民
要是照你講的這個標準為何每次報導電影都會說出片名?
 從客觀上來說,這要看該新聞是以該命題為主體,還是非以該命題為主體;從新聞道德上來說,則要看新聞媒體是否直接從報導標的得利(即所謂利益輸送)。

 因為第三者無從得知是否有利益輸送,因此這類報導在審核時一律以客觀(例如法律規定之最低標準)檢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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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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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你們要王,我告訴你,如果你們要王,你們要知道,你要加稅、你要被欺負,因為王要用厚厚重稅來欺壓你們,你們不要我做王,我讓你們。你們選的王,不是合我心意的 ,你們受盡痛苦!」
舊 2016-01-30, 09:50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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