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Y0128
這件車禍的經過,依我從網路找到的還有從判決整理,大概是這樣,提供給各位參考:
台北市交通局的覆議鑑定結果,整個事實是,在第4車道(外側車道)騎機車的李姓男子,準備要超越同車道前面的C機車,未保持安全間隔,過於靠近第3車道線,當發現左邊第3車道有葉女汽車,沒辦法切換車道,要拉回自己的原車道時,因為不穩而搖晃,而撞到前面的機車,葉女是在自己的第3車道直行,並沒與李男機車擦撞…
交通鑑定:
李姓男子(死者)騎車由羅斯福路第4車道行駛至肇事處,要由第3車道的葉女汽車、及另1台C機車的兩車中間通過時,因李男機車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而撞及前面的機車發生事故,故李姓男子的機車「未持持行車安全間隔」為本件肇事原因…
研判事故當時第3車道的葉女及第4車道的黃君均於第3及第4車道內行駛中,對於李姓男子要自兩車間通過之行為,實無法預期及猝不及防,且依現有跡證尚無法證明葉女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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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結果是這樣李男機車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鑑定完全沒有汽車過失
法官還可以腦補李男受驚摔車
直行車開的好好的,也非切車逼車。
法官可以自行想像毫無證據判刑?屎法匠...跟本法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