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截錄自判決書
11時42分20秒時,被告所駕駛車輛行駛至被害人所騎乘機車之左後方,嗣被告所駕駛 車輛行駛於被害人所騎乘機車左方,兩車平行往前行駛;
11時42分21秒時,被告所駕駛車輛車頭已超越被害人所騎乘機車,嗣被害人所騎乘機車車身搖晃,被害人仍向前行駛;
11時42分22秒時,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與黃黎瑞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
11時42分23秒時,被害人所騎乘機車與黃黎瑞所騎乘之機車完全倒地,被告所駕駛車輛微向右行駛靠近白線繼續往前行駛;
11時42分24秒時,被告駕駛車輛由中間車道駛入外側車道
似乎是你需要把判決書看仔細一點!
麻煩你替法官解釋一下被告是如何使隔壁車道的死者失去平衡?
沒有證據就判被告有罪不算冤案嗎?
引用:
作者惡蟲
嗯…
然因其所駕駛車輛駛近
被害人所騎乘機車,使被害人騎乘機車搖晃不穩而撞及其他
機車,致被害人人車倒地而受有傷害,送醫後仍不治死亡,
是被告所為駕駛行為確屬引發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連貫交通活
動之一環,
看判決書要看仔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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