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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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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引用:
作者惡蟲
下面是法院認定的事實:


(四)綜上所述,被告確實於案發時、地,因駕車接近被害人所騎
乘之機車,使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失去平衡撞及其他機車而
人車倒地,致被害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
而死亡之結果,且被告主觀上知悉其已肇事,使被害人受有
傷亡,竟仍隨即駕車離去,而未對被害人採取任何救護或其
他必要措施之事實



關鍵字已標示。


台北地院認定葉女無肇責
舊 2016-01-28, 05:59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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