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傳說
可惜這裡有些人非常喜歡叫人自己打官司
根據 臺北地院104年交訴字第24號判決
被告沒有逼車也沒有和死者碰撞
只因為經過死者車旁時死者騎車開始搖晃
最後死者擦撞另台機車
被告沒下車幫忙就成立肇事逃逸
我無法理解法官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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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只能說倒楣
如果他有下車去幫忙
法官還是會判他過失致死罪,因為他知道騎士失重心撞到其他騎士
可能跟自己有關才會下車去看
感覺上這位女駕駛,伸頭縮頭都是一刀,遇到有這種邏輯的法官完全無法免責
這個判決是告訴大家以後開車或騎士要更小心
發生意外不關你的事也要注意是否被自己驚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