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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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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e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8
引用:
作者煉心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五、請求刪除。

依第五點來說,所有的網站只要有供註冊會員的系統,
是否應提供會員申請退出刪除個資之功能,有點好奇,
有比較懂法律的大大嗎,或大家對這條文有何見解。


以前聽那種個資法說明會的時候,有位講師說過一個Case
有些時間了,應該沒記錯:

歐洲國家有個使用者,跟FB申請刪除自己的帳號資料後,又發現FB其實並沒有真正的完全刪除申請人的資料,接下來FB就被告了~~
舊 2016-01-18, 07:58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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