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煉心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依第五點來說,所有的網站只要有供註冊會員的系統,
是否應提供會員申請退出刪除個資之功能,有點好奇,
有比較懂法律的大大嗎,或大家對這條文有何見解。
|
你不一定要做這個功能,可是如果有會員要求,你不能拒絕
例如網站不一定要有功能讓會員自己刪除,可是如果有一個會員用任何方式告知管理者,他想要刪除他的帳號,管理者不能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