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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心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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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資法第三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依第五點來說,所有的網站只要有供註冊會員的系統,
是否應提供會員申請退出刪除個資之功能,有點好奇,
有比較懂法律的大大嗎,或大家對這條文有何見解。
     
      
舊 2016-01-18, 07:12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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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心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