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沒必要只要提到擁槍就一定要扯到台灣,明明案件是在美國發生
美國擁槍的依據是憲法修正案第二條
而俗稱權利法案的修正案第一到第十條是同一時間出台的
所以討論的時候該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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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美國政府的說法
所有美國人在全國各處均享受此類權利法案的保護,
不受任何地方、州與聯邦政府的侵犯。
上面意思很明確,權利法案的產生是為了保護人民不受政府的侵犯
擁槍什麼的,基本上是為了擁有能與政府反抗的力量。
就像人民可以對 幹 政府一樣,美國各州也有武力可以和聯邦對 幹
當然了,打不打得贏是另外一回事
但至少他們擁有一個觀念就是:政府不一定是全對,且人民擁用反抗政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