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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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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4
引用:
作者黃色烤鴨
捏造一個不存在的A事由聲請調取票來辦B案,這沒有違反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的問題?
先不說通訊監察聲請書通常誰寫的居多,假設真有這麼混吃等死的檢察官跟檢察事務官組合好了,
有哪個檢察官開妨害名譽偵查庭發現卷宗裡面有當事人電磁紀錄不會覺得奇怪的?
還蠢到拿來當證據提示?偵查庭開完就檢察官&檢事官就準備被當事人提告違反刑法第125條第三項公務員濫權追訴罪。
且除了通訊監察所得之記錄一樣得銷毀外;
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9條:
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或洩漏、提供、使用監...

律師說告也沒有用,
如果告了起訴的檢察官,
跟你在法庭訴訟的別的檢察官會很“注意”你的案子,
對被告不一定有利。
所以沒有在法庭上提到檢察官這個“技術上”的問題。
舊 2016-01-04, 05:52 PM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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