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黃色烤鴨
通訊保障監察法第3-1條有沒有規定: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
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
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有嘛。
那蒐集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是不是通訊監察的一部分?這兩者是否受皆受通保法保障?
當然是通訊監察的一部份也受通保法保障,不然寫進條文的要件裡面明文規定是定心酸的嗎?
請問通訊監察是不是一種要式強制處分?
很明顯是。
是否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法官保留原則、遵守令狀主義?
當然必須遵守。
你現在跟我說ip位址及使用者資料不在通保法保障範圍內…????司法警察機關蒐集使用者資料不用調取票?
那我反問你既然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那司法警察機關蒐集使用者資料不用調取票的法律明文授權依據為何?
答案不就是「法律沒有明文授權司法警察機關蒐集使用者資料不用調取票」?
既然法律沒有明文授權,司法警察機關未取得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取得調取票
便蒐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使用者資料當然是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的一種。
法務部函覆警政署說警察蒐集使用者資料可以不用調取票,那請問法務部有沒有保證這樣做的司法警察、
檢察官跟司法警察官、相關從業人員不會被當事人提告違法監察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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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段... 看來要從IP追使用者這點確實是受法律保護.
不過法律的確有很多條款都是寫心酸的,所以跟實踐有落差.
而且跟公務員的法治素質有很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