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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烤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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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9
引用:
作者yyptw
理論是這樣

可是現實是這樣

這個案子,洩漏工商秘密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調IP喔!)

穩懋半導體機密險洩中國 7人被逮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ingnews/1499882)

不要說檢察官,連調查局都去追IP

中共覬覦該公司半導體技術(據說用在雷達上)

真如網兇所言

這案子要怎麼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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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老兵就會跳出來說

誰說不能調IP?不能調IP就是賣台

滿天神佛張菲打岳飛,
你要不要自己去翻一下營業秘密法怎麼規定的?智慧財產權法很基本的。
所以說理論上怎樣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條文看好看滿有很難嗎?
扯太遠了回到味全告人案吧。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屬於審判節,跟犯罪偵查什麼關係?你以為照你這樣瞎搞有辦法偵結、起訴?

捏造一個不存在的A事由聲請調取票來辦B案,這沒有違反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的問題?
先不說通訊監察聲請書通常誰寫的居多,假設真有這麼混吃等死的檢察官跟檢察事務官組合好了,
有哪個檢察官開妨害名譽偵查庭發現卷宗裡面有當事人電磁紀錄不會覺得奇怪的?
還蠢到拿來當證據提示?偵查庭開完就檢察官&檢事官就準備被當事人提告違反刑法第125條第三項公務員濫權追訴罪。
且除了通訊監察所得之記錄一樣得銷毀外;
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9條:
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或洩漏、提供、使用監察通訊所
得之資料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及同法第22條規定:
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
監察他人通訊或洩漏、提供、使用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者,國家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依前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適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規定。

一干人等大家相親相愛丟飯碗一起去蹲,味全求償沒有實質意義外名聲更是臭不可奈,
十分溫腥的結果不是?

想偵結?想起訴?你以為發生上面所述的情況輿論不會爆炸?
舊 2016-01-04, 01:28 AM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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