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daa
我覺得您一直搞錯我要表達的重點
像那個小孩拿玩具槍出來被打死的例子好了,看錄影帶可以清晰的辨認那是玩具槍(事後)
但在現場執行的警察可能因為感受不同而以為那是真正的槍(當下)
您所謂的客觀事實不也是事後確認嗎?
如果您主張警察受過專業的訓練,就該在當下幾秒內(當下)的時間判斷這個人只有逃跑的
意圖,而沒有衝撞的意圖,那麼我直接就會接受您的想法,的確是執法過當,這個警察判
得一點都不冤。
此外交通事故的裁決都有事故鑑定委員會,我的想法是交通事件都可以有了,那麼像這樣
的事件是不是也該有個專業的委員會去鑑定,而不是擴大解釋說我就支持歐美的陪審制。
限制執法權是正常的,這裡我的用字的確有問題,我想表達的是執法者本身的權利,只是
覺得社會是用一個機器戰警的標準去要求警察執法,卻忽略他只是和你我一樣的平常人而
已。
我覺得論事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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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把你當壞人 頂多就是對先射箭再畫靶的思考模式感到不耐而已...
而且在這個案例裡 是"你"把警察當機器戰警 其他人反而把警察當平常人
平常人手上有槍 會在生命沒有受到威脅的情況下 只是為了阻止他人移動 在5秒內朝人連開3槍 射出10個彈孔?
看來有必要討論一下所謂"平常人"的定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