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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討論我的心得是這樣
理論上,判決是不會因為嫌犯是誰而有所不同(不管他是槍擊要犯,或是一般通緝犯,或是普通人)
理論上,也不會因為結果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不管嫌犯受傷或是死亡)
那剩下的,該名員警沒有違反用槍時機,這個合法
而在有沒有“情勢異常急迫“這點是屬於法官的自由心證。
我的想法是
法官也許在法律上是專業,但是沒有抓犯人的經驗,現場執行的經驗也沒有
這個判決的自由心證也是依照事後錄影帶去確認有沒有衝撞的,是不是該有一個更完整的機制去判定
就像我在電視看人家高空彈跳一樣,我覺得應該很好玩,沒什麼,當自己站上去,感受又是截然不同
比如說,包含法官,找幾個受過訓練的警衛或保全或路人(年齡要相近),再找個專業車手回到現場模
擬事發的狀況,然後記錄當事人的心理狀況,然後依此判決。
又或者是成立一個委員會,找些有相關經驗的人或是專家來討論(類似歐美陪審團的機制)。
而不僅僅是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證來判決,這樣也比較能服眾。
法律應該是要保護守法的人,對犯罪的人加以懲罰,可是在這個案例當中,卻覺得對犯罪者的人權非
常注重,而執法者的人權卻沒有一個完整保護,不是嗎?(個人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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