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ys070
不要太信通保法那條......
查案方式可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那法條感覺訂的就有漏洞可以鑽
之前網路上不少討論
網站主動提供有事
那ptt早該被告到關站
isp那更不用說,大概每天都在出賣客戶
也沒看到哪家被人告上新聞
之前ptt就有人被告
結果ptt還是主動配合把資料交出去......
這法條定的一堆爭議
修法還可能廢除或降低門檻
以往一些靠幫人打妨礙名譽官司的訟棍
看他們之前發表文章也是希望修法改掉
所以不要以為罵人不用付出代價就傻傻往前衝
到時搞不好還是要收掛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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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狀況上了法院只要問公訴檢察官一句話:"我的IP、跟ISP使用資料是怎麼流出的?"
如果不能舉證是用法律所允許的方式取得相關資料,偵查庭就可以質疑這些證據沒有證據能力、不能作為犯罪偵查起訴審判之用。
就算真的有做了什麼事,唯一能舉證當事人身分的證據是透過非法手段取得的,
這案子要怎麼繼續下去?
除此之外,當庭就能要求對拿出這些物證的原告、ISP相關業務負責人等提告,
違反通訊監察保障法第24條、第25條兩條都是最重本刑超過三年以上的重罪,
所有的電磁紀錄都可以查,有人會覺得ISP相關紀錄查詢、讀取、複製、列印,
系統裡面不會記錄ISP內部登入使用者的資訊?機房裡面沒有錄影?
這一抓就像一串葡萄一樣一個都別想跑,如果真有人這麼蠢肯替奸商這樣賣自由賣前途,
他們真的可以試看看。順便味全也可以試看看自己名聲可以弄得多臭?如果當中有對價關係那更精采(聳肩
另外好像有人說聲請調取票"勾錯"最重本刑範圍?現在法院內公文書原稿都"範本電子化"了
案號、事由、適用法條、包含"那個勾"在內都是電腦打字,如何"勾錯"?
假設真有那麼個"萬一",蠢到連法條都會抄錯、最重本刑都會弄錯的人,誰敢留他?(二度聳肩
引用:
作者CafeJazz
5W
1W
2B(他是2A轉生所以叫他2B不叫2K)
R送棍
你們幾個就想把PCDVD招牌拿出去用
投投票表決都沒用
站長老人家說了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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痾...那個...請問..你誰啊?哪根蔥?我認識你嗎?
PCDVD的事情我記得的不多了,工作忙自己的事一堆,沒有非常想管這裡的事情。
尤其這個一看就知道沒問題,真的"出了什麼問題"那一定不是PCDVD上的人,而是味全。
我做任何事情、任何發言都只代表我自己,憑我自己就夠了,我拿PCDVD這五個字出去幹嘛?有病喔?
人家搞不好問我DVD光碟怎麼了嗎?????
大過年的有病還是要看醫生阿,幹嘛放棄自己?
我反正不會常回來,2004~2015這麼長時間在PCDVD那麼多事情,
"
站上沒有任何一個人被我告過",如果你被我告過,基於那見鬼的對等原則,
你應該知道我姓名,我准你講出來。
或者你可以舉證這裡的其他誰真的被我告了的,那也行阿,能符合這兩條的話,
我准你用"訟棍"這個詞稱呼我,名副其實何樂不為?
辦不到的話,我也不會怎樣,
但你在我眼中就連根蔥都不如就是。
妄想臆測沒發生過的事...吃藥,記得愛配溫開水!
實際上,去年我被詐欺騙錢騙了個萬去、後來又有個招搖撞騙的白癡詐稱自己有某個已解散的影視製作公司著作權對我恐嚇、誹謗我侵害著作財產權。
這兩個我都有找到人,但是我都沒提告,"因為不划算"。
整理資料、做筆錄、立狀還要出庭,標的物價值沒有超過新台幣20萬我根本划不來。
別再幻想念法律系的很愛告人了。
如果在我看來你連20萬都不值的話,我根本不可能對你認真,先掂下你值不值這個數字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