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daa
假設如果是同這個案件,要件全部相同(就跟錄影帶顯示的完全一樣,沒有衝撞意圖),只
是人置換成槍擊要犯,但是在車上或身上沒搜到槍枝,那麼這個警察會不會逾越用槍合理
程度?
那如果人置換成煙毒犯,事後在車上或身上搜到改造槍枝,那麼又會不會逾越用槍合理程
度?
我只是想知道,這個結果(有沒有搜到槍枝,或是人員有沒有死亡)會不會影響到判決?
如果不會,那表示是一體適用,沒有爭議,也沒有討論的必要,下面不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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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確定這方面台灣跟美國有多大差異,
不過就美國法律而言,這就是毒樹毒果.
按照毒樹毒果理論的精髓就是不能凡是以結果論.
非法搜查取得的證據不能用來反過來合理化之前的非法搜查.
同樣的警察用槍時機也是一樣,
法理上不能用事後在嫌犯身上發現槍械來逆向推導警察是否在當下受到生命威脅.
如果嫌犯身上有槍要在法院說服法官說嫌犯具有危險性或是嫌犯拿槍威脅警察,
當然這樣對陪審團而言通常會比較有說服力.
有些警察會在事後“佈置”現場,
或是精明的檢察官跟警官會在報告或訴狀內模糊槍支出現的時間點就是這樣.
雖然這幾年因為反恐給部分特殊單位開了後門,
可是大體而言普通刑事犯罪偵辦還是依循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