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一個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一個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哪個可以緩刑,這還判斷不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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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我這樣認知對不對?
查了一下,緩刑是刑期2年以下才適用,原住民判3年多,所以不可以緩刑
那趙藤雄一審判4年多,二審認罪,判剛好2年,達到緩刑的標準,這之中的自由心證也是
由法官來認定,那這個認定有沒有一定的標準,這才是我想知道的。
引用:
作者Crazynut
假設陳進興正在逃亡中。他所犯的案一碼歸一碼。而"逃亡"這個行動,警方該採取什麼行動就怎麼作。理論上不應因為他是陳進興,而警察就可以隨意開槍。否則以後殺人犯我們一律當場擊斃就是了,省下審判、訴訟、監獄豈不快哉(我相信很多人心裡都跟我一樣支持這種作法,可惜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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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如果是同這個案件,要件全部相同(就跟錄影帶顯示的完全一樣,沒有衝撞意圖),只
是人置換成槍擊要犯,但是在車上或身上沒搜到槍枝,那麼這個警察會不會逾越用槍合理
程度?
那如果人置換成煙毒犯,事後在車上或身上搜到改造槍枝,那麼又會不會逾越用槍合理程
度?
我只是想知道,這個結果(有沒有搜到槍枝,或是人員有沒有死亡)會不會影響到判決?
如果不會,那表示是一體適用,沒有爭議,也沒有討論的必要,下面不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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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會,因為結果在當下是未知,因為不知道槍開下去,他是死亡還是受傷,還是傷重後
撞死更多人,像這位網友的案例,比較像是我要表達的想法
因為在當下,不知道他拿出來的是假槍還是真槍,所以不能以結果是玩具槍來課責警察用
槍過當。
最後
我只是想好好討論啊~~不要一直抓我語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