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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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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說"理論上,法律不應該為車上是不是陳進興而有所不同"。

可能說的太簡略了,稍為延伸一下:

理論上,法律不應該為一個人"沒去作的事"而懲罰他。好比說一些假釋出獄的更生人,也許改過自新的比例並不如預期,然而法律對待他們的態度不應有所偏頗。不能說,這個人以前殺過人,我必須先開槍打他自保。

假設陳進興正在逃亡中。他所犯的案一碼歸一碼。而"逃亡"這個行動,警方該採取什麼行動就怎麼作。理論上不應因為他是陳進興,而警察就可以隨意開槍。否則以後殺人犯我們一律當場擊斃就是了,省下審判、訴訟、監獄豈不快哉(我相信很多人心裡都跟我一樣支持這種作法,可惜不可能)。

當然我們都知道,法律有時是會轉彎的,只是轉的方向常常不太符合大眾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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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5-12-31, 10:31 PM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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