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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輪胎阻止不了疾駛汽車(曾春僑)
日前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員警葉驥因執勤使用槍枝,造成通緝犯死亡,報載最高法院判決理由中認為,若要阻止通緝犯逃逸,可以選擇射破輪胎方式阻止,故認員警用槍逾越必要程度,判決六月定讞。
警用配備無制止力
事實上,現有警用手槍及子彈,射擊輪胎後,可以有效阻止車輛行進嗎?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就筆者過往工作經驗與實際射擊多次驗證後,發現以現有警用手槍與子彈,多次直接命中輪胎後,因現行無內胎輪胎構造精密,不會立即洩氣,繼續行駛超過5公里以上,甚至長達20公里者均為常態。
此須由輪胎結構說起,一般輪胎構造可分成胎面、胎邊、簾布層、胎唇及鋼絲環帶層等部分,其中胎邊用來吸收路面的衝擊及掌控轉向性能,多採用較柔韌的膠料以提高吸振能力,使轉向更為順暢,具有彈性且有吸收上下振動功能,胎邊也是射擊時子彈最易擊中的部位;因胎邊使用柔韌的材料,故以目前警用制式90手槍配合半圓形的全金屬包衣彈(Full Metal Jacket;FMJ)射擊後,輪胎材質因柔韌特性,會先向外擴張後收縮,產生延性穿孔效應,出現的彈孔極微小,若未仔細觀察及富有相關經驗,連要找到彈孔位置都有相當困難。
危險駕駛傷亡更大
但若使用中凹彈(Hollow point bullet),則因子彈射出後外張及擊中輪胎後之切割效果,才可能造成相當的孔洞,達到輪胎洩氣目的。隨著輪胎科技的進步,要求警方在攔停汽車時,要以傳統之觀念射擊輪胎的作法,目前警用手槍與子彈並無法達到一定的制止力,因此相關作法確有檢討必要,以增進警方執法與守法民眾之安全性。
以本案來說,就算葉員對該車輪胎射擊多槍,仍無法阻止嫌犯逃逸,且可能為了逃逸而危險駕駛,造成員警與其他民眾重大傷亡,這樣的代價,並非大眾願意樂見,期盼司法單位能重視科技進步的現況,不要再要求員警一定要先射擊輪胎了。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