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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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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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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
一定會不同, 不是自由心證
因為陳進興是槍擊要犯, 槍不離身, 有必要提前制服.

一般人看到警察憲兵攜槍並不會害怕, 因為知道這些人不會也不敢任意開槍, 我不犯法他不犯我
一般人看到陳進興張錫銘空手也會害怕, 因為這些人是早就惡名昭彰隨意開槍, 避之唯恐不及
因為他的行為而做出觀感不同很正常, 尤其是重大傷害殺人者.

所以回過頭來說這位通緝犯是偷竊, 無攜槍傷人殺人的前科, 以上面的邏輯來看會是如何?
又假如這位通緝犯是""智慧金融犯罪"", 同樣是被通緝, 同樣看到警察想跑, 你贊成直接開槍制伏嗎?


您這麼說,我就理解了,原來法律會因為人有所不同而判決不同

槍擊要犯要逃跑,用槍合理

偷竊,無攜槍傷人,智慧金融犯罪要逃跑,用槍則逾越合理程度

所以警械使用條例只是參考用,而不能一體適用於所有的情況

大概是理工腦子,所以一直以為是一體適用,也一直以為法律之前是平等的

不會因為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對待

當然這也不難解釋為什麼趙藤雄犯法可以緩刑,而原住民犯法要去坐牢
舊 2015-12-31, 10:34 AM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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